发文机关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88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04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1988年8月4日)
自国务院今年2月25日印发《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各地在执行中先后提出了如何计算各类职工计发住房券工资基数的问题,经研究综合答复如下:
1. 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以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计发住房券工资基数。
2. 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以标准工资加5元副食品补贴为计发住房券工资基数。
3. 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12~17元补贴和5元副食品补贴为计发住房券工资基数。
4. 已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行政事业单位的以离退休时的结构工资,企业单位的以标准工资加5元副食品补贴为计发住房券工资基数。
5. 其他的浮动工资、离休老干部生活补贴、边疆津贴、知识分子津贴、岗位津贴等均不能纳入计发住房券工资基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