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安〔1996〕2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
1996年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
(国安[1996]2号 1996年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1996年军队干部复员计划(详见附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军队(含武警部队)共有 名干部复员。其中师职干部 名,团职干部 名,营职干部 名,连排职干部 名,专业技术干部 名。军队干部复员数量比前些年明显增多,同时,还有 名复员干部随调配偶需要安排工作。为了做好这批复员干部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今年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去向、接收条件、交接办法、住房和就业后的工资待遇、军龄计算等,仍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复员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
三、 为了使军队干部复员计划下达后需计划外安排复员的刑满释放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留队的干部及时得到安置,军队各大单位可将这部分干部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名单,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复员计划下年度予以追加。
四、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应于7月10日以前完成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于7月底前发出复员干部报到通知,复员干部的报到工作于8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