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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8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8〕30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1998]30号 1998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

附件:     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国家财政要对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证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8〕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有关要求,现就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制定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既要考虑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方面的实际困难以及解决正常经费缺口的需要,也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在增加投入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政法机关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确保基本需要。政法机关的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等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基本经费要坚决予以保证。

(三)保证重点支出。政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基本装备经费及主要基础设施的维护等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应尽力予以保证。

(四)支持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通过一般性补助与专项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所需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

(五)讲求资金效益。政法机关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认真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通过深化改革,严格管理,接受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具体措施

(一)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后,原上缴主管部门的利润和管理费中用于补充经费的部分,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补贴。

补贴的原则:以1997年政法机关从所办经营性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和管理费中实际补充经费额为基数,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补贴。

对于补充经费中用于解决个人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已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级政法机关比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发放的津贴、补贴,可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未经国务院批准,中央级政法机关比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发放的各项津贴和补贴,要结合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的有关政策,通盘考虑,统一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执行。

2.地方各级政法机关执行地方政策发放的津贴、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财力状况,研究制定解决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下,积极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

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政法机关的经费投入。财政部门在安排政法机关预算时,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筹核定,不得与政法机关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中央财政在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已经考虑了地方政法机关经费的因素,省级人民政府在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补充政法机关的经费支出。对政法机关经费予以必要保证的具体要求是:

1.人员经费,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建立工资发放责任制。对政法机关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其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根据当地财力,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后,妥善安排好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2.行政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予以安排。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也可高于该标准予以安排。

3.业务(办案)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予以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

4.装备经费,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与办案密切相关的通讯、刑事侦察器材、技术侦察设备、法医设备、交通工具、个人防护器材等装备,要尽力予以解决;对现有装备,要制定更新计划,逐年予以落实;对装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要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

5.基础设施经费,要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对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要保证其建设资金足额到位。要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维修经费,逐步解决部分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简陋、破旧等问题。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和有关政策,增加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专项补助经费。

1.中央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为帮助解决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中央财政从1999年起,增加专项经费补助数额。增加的专项补助经费,除少数用于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其余部分重点用于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装备、办案和基础设施维修等项目。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计算方法,向省级财政分配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的要求及各地政法机关的任务和工作量,进行再分配,并保证及时、足额落实到基层。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实行一次规划、集中安排、分批解决的办法;对特殊地区和重点地区予以重点安排。

2.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负有重要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

(1)对政法机关的枪支弹药费、特别业务费、专线电话租金、编制内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着装范围内所需的服装及标志经费,实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2)省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经费用于补贴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经费的不足。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政法机关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认真落实财政部颁布的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政法机关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统一核定和管理政法机关的各项经费收支预算,加强对政法机关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规定,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交人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政法机关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对经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

2.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要继续深化支出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行政法机关各部门间基础设施、装备实行共建、共享、共用的办法,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

3.加强政法机关人员编制管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近年来,由于政法机关人员编制增加较快,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中,用于人员经费的比重逐年增加,用于装备建设和办案的经费所占比重偏低。政法机关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下大力气清退自行增加的编外工作人员,切实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4.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政法机关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节省开支,保证重点需要,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法机关各项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国家财政对政法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证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法机关的各项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拖延拨付政法机关经费等情况,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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