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工作,促进投诉中心更好地发挥职 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投诉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诉中心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律 师协会的有关规 定进行。
第三条 投诉中心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投诉受理渠道, 形成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投诉中心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 设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投诉中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技诉中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投诉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 15-20 名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 作为调查专员负责协助办理投诉受理查处工作。
第七条投诉中心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投诉中心成员数量不设上限。
第八条技诉中心主任有权决定就具体案(事)件提 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进行论证,确定有关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投诉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起草投诉受理查处相关规则和制度;
(二)接待投诉举报;
(三)对投诉举报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负责向下一级律师协会转办、交办、或者督办;
(四)对司法部交办、督办的案件,向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转办、交办或者督办,必要时可提交惩戒委员会依规处理,同时参与惩戒委员会组织的调查、处置、反馈工作;
(五)督促、协调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的投诉受理查处联动工作;
(六)定期开展对投诉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
(七)研究起草惩戒工作报告;
(八)其他应当由技诉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十条 投诉中J 心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听投诉电话、接收投诉信件、整理网上投诉信息和接待来访投诉人员。
技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礼貌接待技诉人,并严格按照规定妥善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技诉中心通过网络舆情监控、成员或工作人员获悉等方式获得的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信息,有权依职责和分工主动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技诉中心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
(一)与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或虽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知道且有证据证明会员具有违规行为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技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五)实名投诉,并有个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或者匿名技诉,但技诉的相关事实能够查清的。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二)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者必然联系的;
(三)匿名技诉或者技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四)超过处分时效的;
(五)技诉人就被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己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
(六)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七)其他不属于本协会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可采用书面记录或电子记录方式,做记录和保存。对来访、来电、来信(含邮 件)等所有形式的投诉做好登记,登记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和规范的原则。
第十五条书面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诉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技诉人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
(三)投诉时间、投诉事由、投诉要求;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电子登记除应当包括书面登记全部信息外,还应当包括:
(一)技诉形式;
(二)案件办理时间;
(三)案件编号;
(四)结案时间;
(五)办理结果;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技诉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中心相关制度表格建立台账。台账应当定期分类整理、装订汇总和归档,确保台账数据账实相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归档。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 应当在 3 日以内进行审查,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不属于受 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职责规 定,进行转办、交办或者督办。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投诉人反复缠访的案件,由投诉中心全体成员共同决定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对直接来访投诉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告 知投诉人投诉中心的职责、受案范围、应提交的材料等, 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通过电话投诉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详细、准确记录 来电人的姓名、电话、来电时间、投诉事由、被投诉人及 其单位、执业证号等信息,并告知投诉人应当补交的书面 材料。
通过信函投诉的,属于受理范围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若信函中无投诉材料的?应当电话告知投诉人应当提交的投诉材料及投诉中心地址、电话。
通过网络技诉的,按被投诉人所属地及时将投诉信息 转交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省(区、市)律师协 会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告 知投诉人, 同时反馈全国律协投诉中心。
第二十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投诉中心依职责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转办。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第一次投诉或者投 诉受理查处程序未 走完的案件, 以投诉转函的形式于 3 日内转送被投诉人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处理,所属律 师协会应当在在案件办结后立即向全国律协书面反馈,并 及时告知投诉当事 人办理结果。对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及时转交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二)交办。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交办或依主动调查程序处理的案(事)件,经投诉中心主任审批,可以向下一级律师协会印发交办函,交由下一级律师协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在案(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将处理结果报送全国律协。
(三)督办。对重大、复杂、突发的案(事)件或者全国律协转办、交办的案(事)件未按要求妥善处理的, 经投诉中心主任审批,可以向下一级律师协会下发督办 函,督促下一级律师协会妥善处理,并按期限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全国律协。
(四)查办。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或者全国律协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全国律协惩戒委员会查办的案(事)件,投诉中心做好登记后,由投诉中心主任将案( 事)件相关材料直接提交至惩戒委员会进行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司法部交办、督办的投诉案件,投诉中心应当及时向被投诉人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 转办、交办或者督办, 要求及时调查了解情况, 妥善处置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律协。必要时,投诉中心可提交惩戒委员会依规进行处理 。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中心严格实行轮值制度,每期由两名投诉中心成员担任执委值班,与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投诉中心日常工作 , 每期 1 个月, 到期后轮换。执委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 式轮岗值班 。执委实行首问负责制? 在当值期内具体负责投诉中J 心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中J心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 对需要转办或复杂、重大、突发的案(事)件,应当及时请示当期执委,并按照执委的指示进行处理;对于重大事项的处置,执委认为有必要提交中心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由中心成员讨论决定,经投诉中心主任或分管惩戒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后实施;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召开集体会议有困难的, 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请示报告 。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中心建立不良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月通报 ? 适时发布投诉工作信息 。对公开谴责及以上处分决定 生效的,应当向社会公 开披露。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等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决定生效的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中J心严格实行 月例会制度, 由中心主任主持召开。
投诉中心例会于每月月初召开,会议形式可以是现场会议、电话会议、微信工作群会议等。投诉中心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例会的,可以召开临时例会。
投诉中心成员须按时参加例会,无法参加者须通过邮 件、微信等方式对例会研讨事项进行书面反馈,无故不参 加例会且不反馈意见超过 3 次, 视为主动放弃投诉中心职务。
例会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在例会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执委负责起草当值月的惩戒工作月通 报,对秘书处提供的各地投诉中心运行数据进行实体分析,形成专业化的投诉中心工作通报,当值月后十日内将 月通报提交投 诉中心讨论。投诉中心成员对工作通报进行评议, 总结工作经验,提 出积极有效的工作建议。评议工作应当于两 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进行书面反馈 。
第二十七条 投诉中心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对工作中各项决定及相关工作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中心建立履职责任制。 对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不履职或者怠于履职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组织原则、党纪要求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诉中心成员不履职或者怠于履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并更换新的成员或委员。对各地律师协会技诉中心不积极履职或贯彻落实相关决策决定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批评的决定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 12 月 1 日起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
会技诉受理查处中心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