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3年1月11日)
国务院同意《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这一工作的归口领导,今后应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共同负责,并由国家经委牵头。
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加强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在党的十二大精神的指引下,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于一九八二年十月七日到十四日,在宁夏银川召开了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山东、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青海、广西、云南、贵州、西藏和四川、吉林、广东、湖南等十九个省、市、自治区的计委、协作办、民委主管这项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国家经委、铁道部、国家物资局的代表。在座谈会上,各地汇报了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认识,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座谈会的召开,对于搞好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为了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一九七九年党中央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三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方针指引下,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逐步地开展起来。据八个受援的省、区的不完全统计,一九八0年到一九八二年,确定开展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项目有一千一百七十八项,其中已经完成的有三百八十一项,正在进行的有六百六十三项。通过三年的实践,这一工作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在少数民族地区更为突出。
一、推动重点企业的改造、整顿,改善了经营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
二、帮助解决技术难关,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增加了花色品种。
三、培训人才,促进了智力开发。
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资源考察和研究,提出了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并通过合资联营、补偿贸易等方式,共同开发矿产资源,发展农、林、畜产品加工工业,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
五、在物资上互通有无,解决了生产上的部分紧缺需要。 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的开展,也帮助了经济发达省、市的生产建设。
事实说明,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对于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达省、市经济的发展,是一条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重要途径。
但是,当前在思想认识上、组织领导上,以及经济管理体制和政策的某些方面,还不适应这一工作的发展要求。各地和各部门的工作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重视,工作进行得较好;有的地方和部门重视不够,工作较差。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的组织领导,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 与会同志认为,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使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下去。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坚持不懈地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重要政策。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很落后,人均工农业总产值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大落后于先进地区和全国的平均水平,有的贫困地区甚至依靠国家救济过生活。为了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把经济发达省、市的技术、经济优势同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和生产潜力结合起来,以取长补短,达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巩固边防。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的方向和任务。 根据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方针,应该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
第一,根据十二大提出的“今后必须有计划地推进大规模的技术改造”的要求,应当把技术支援和技术协作放在重要地位,以便把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潜力充分挖掘出来,获得比较大的经济效益。为此,要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全面规划,并制订出与此相适应的技术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计划,确定需要支援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把技术支援和协作同技术改造结合起来。各有关受援省、区要同支援省、市协商,提出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技术支援的规划和项目,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第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发挥经济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合资联营、补偿贸易等办法,共同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和发展经济作物生产等。
第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在设备、材料、原料、燃料等方面,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解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紧缺物资的需要。
第四、进一步加强智力开发。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帮助培养生产技术、教学和医务人员。
第五、选定受援项目和受援单位,在省、区内,应注意照顾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需要,积极扶持这类地区发展粗加工工业,使之收到较多的实惠。凡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区,也可以学习四川等地的作法,在本省、区内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帮助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搞上去。
三、正确处理支援同互利的关系。 经济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是国家赋予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任务,经济发达地区必须积极地承担。经济发达地区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要按照加强民族团结、支援后进地区的精神,在项目的安排和收益的分配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应给予照顾。对受援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也应照顾到支援一方的利益,做到互惠互利。
(三)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行,要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加强组织领导方面,与会同志建议,这一工作的归口领导,应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负责,国家经委牵头。同时,一致要求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和文教、卫生、科技部门,积极组织设在经济发达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院校积极承担对口支援的任务。
有关省、市、区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管理工作的领导。
关于现行体制和政策方面,建议对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某些方面给予松动,适当放宽某些经济政策:
1、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以下几种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国家在确定上调任务和分配上,要适当放宽:对羊毛在确定上调任务时要适当给予照顾;对有色金属在分配数量上要适当照顾;对产品归国家分配的企业生产的平板玻璃,除继续留给企业3%外,再留2%给企业所在地的省、区支配。
2、少数民族地区在同经济发达省、市联合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可使用一部分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银行贷款,但需列入国家计划。
3、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创办的联合企业生产的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的分配,按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调出比例可适当予以照顾。
4、为了调动经济发达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技术支援、技术协作的积极性,在取得有偿转让技术收入的分配上,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适当予以放宽,即:支援方每年收入在十万元以下,全部收入留给企业,超过部分,上缴财政50%,企业单位留用50%。对联合投资进行建设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分配,仍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八二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内合资建设的暂行办法》办理。
5、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联合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指标,应包括在少数民族地区自筹资金计划指标内,但可给予适当照顾。
6、交通运输是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建设。铁道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协作物资,给予从优安排,保证运输。
7、对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支援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补贴,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对于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在国家确定具体办法之前,各省、市、区之间可暂按已经达成的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