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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侨办、中国银行、商业部关于超过三千元以上大额侨汇可以发给粮食票证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商业部,中国银行

发文日期1983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国务院侨办、商业部(83)中综字第10号《关于城镇居民侨汇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各地归侨、侨眷对三千元以上大额侨汇不发粮食供应票意见很大,不少收款人(如上海),因此,要求退汇。各地中国银行分行反映也很大,普遍认为“通知”不利于争取大额侨汇,打长途电话或来信要求照旧发给。

三月下旬中国银行总行在杭州召开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上海五省、市侨汇工作座谈会,邀请国务院侨办、商业部等有关单位参加,对城镇居民侨汇粮食供应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从党的侨汇政策、对外影响及争取大额侨汇等方面考虑,对大额侨汇超过三千元部分的粮票还是照发好。

综上所述,为争取大额汇款仍恢复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四日(78)银外字第249侨内字第112号联合通知办理。

附:

(侨办、总行、商业部一九七八年六月十四日(78)银外字249侨内字112号联合通知的内容摘录)

“……每笔大额侨汇,在三千元以内的按实发给物质供应证;超过三千元的可采取分期分批发证办法,对超过部分由解付行登记保留供应证,每年发给三千元供应证,逐年发完为止。遇有婚、丧、喜、庆可按实际需要在保留的供应证额度内提前发给。”

对私人存放在国外资产调回的大额外汇,在三千元以内的按实发给物质供应证,超过三千元的视同大额侨汇也采取分期分批发证办法。 对超过部分由解付行登

记, 保留供应证、每年发给三千元供应证,逐年发完为止。如调汇人属于城镇居

民有粮食定量者,原则上不发粮食票证。食油、副食品、工业品票证照发。如调汇人或某些地区确有实际需要,发给粮食票证数量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特此通知,请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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