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0〕30号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80]30号 1980年11月2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军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州军区并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云南、广西先后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告,请示修建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烈士纪念碑。对此,中央领导同志指示:“除旅游点可适当修建某些有意义的文物建筑外,其他一律严禁修革命的纪念建筑。请有关部门严加把关,使全党同志真正建立起这样一个观念:把全部资金用到四化建设上来。请按此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