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1〕70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航局、公安部《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实施方案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是机场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宽,比较复杂的工作,在移交过程中,公安、民航两个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中涉及部队干部、战士转业复员到机场工作需在各地落户问题,民航组建新的消防队和安全检查站所需增加机构、企业编制和统一着装问题,请中国民航局商财政部、劳动部、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等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办理。营房、营具及有关器材、设备等,已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无偿移交给民航部门,请公安部给予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实施方案的请示
国务院:
从一九八二年开始,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先后承担了七十八个民航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和二十三个民航机场的消防任务,为保障民航机场和飞行安全,保障民航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为进一步理顺民航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关系,国务院决定将公安边防、消防部队承担的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灭火执勤工作移交民航部门统一管理。经我们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 将公安边防、消防部队担负的民航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国内国际航班旅客及其手提物品的安全检查、隔离区的安全管理、国内国际航班飞机的监护和机场灭火执勤工作,移交民航部门管理。
二、 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后,民航部门即着手筹建安检、消防组织机构;各地公安、民航部门设立交接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移交工作,确定复员转业到民航的人员;不足人员由民航局用劳动部审批的专项劳动指标招收补充,并进行上岗前训练。移交工作一次到位,不搞试点,各地根据准备情况,条件成熟一个,交接一个。全部移交工作在国务院批文下达后五个月内完成。
属地方管辖的机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本文件精神由机场与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三、 为保证民航部门接收安全检查和灭火执勤任务后顺利开展工作,机场武警安全检查站现有的安全检查设备(含备件)、维修设备、有线通讯设备、装备车辆、有关工作资料等,无偿移交民航安全检查部门使用。
机场公安消防部队的营房、营具、厨具,消防器材、设备,通讯设备,战斗服装,以及消防工作资料,全部移交民航消防部门使用。
安全检查站在机场的营房按以下原则移交:
没有设边防检查站的机场,安全检查站的办公及附属用房,要随着任务移交民航安全检查部门使用;既有边防检查站又有安全检查站的机场,凡是目前营房(不含家属宿舍)分开的和能够分开的,原安全检查站(含监护队)使用的部分,移交民航安全检查部门使用;两站共同使用一栋楼的机场,按现状划分,即安全检查和监护人员使用的部分移交民航部门使用,边防检查站使用的部分由边防检查站继续使用。今后为工作和管理方便,该营房全部给一方使用时,使用的一方负责为迁出的一方投资建房,具体事宜由各地协商解决。
安全检查站的营具,按移交民航部门的实际人数相应移交。
营房、营具是否无偿移交, 请国家计委、财政部研究确定。
四、 机场灭火执勤任务,由各民航机场按照一九八七年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消防队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由民航机场组建安全检查站承担。安全检查队伍实行职业制,隶属机场领导。安全检查人员着统一制服执勤,佩带安全检查标志。
五、 安全检查和灭火执勤是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的公安、民航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作,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共同负责组织协调交接工作,圆满完成交接任务。在交接过程中,要加强部队管理和勤务组织,切实做到机场安检、消防工作“不断、不乱、确保安全”。
六、 民航局接受上述两项任务后,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国务院批准解决以下问题:
(一)以后每年的新增指标由民航局在上报年度劳动计划时单列申报。
(二)请国家计委增加民航年度基本建设拨款和投资规模,用于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的建设。民航增加上述人员所需的有关费用,请财政部、劳动部、国家计委在核批民航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上交税基数时给予调整。
(三)民航局增加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后,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原批准的民航局“三定”方案中没有设立主管这两个系统业务工作的机构,特请批准调整民航局行政编制。
妥否,请批示。
中国民航局
公 安 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