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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内各类公司等机构不得在京长期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31号

施行日期1986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内各类公司等机构不得在京长期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配合北京市抓好这项工作。如所属单位有在京长期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的,要督促其按期搬出饭店,不得拖延。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京长期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必须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国内各类公司等机构不得在京长期

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的报告

国务院:

近年来,北京的旅游事业发展很快,去年接待国外宾客近一百万人。但饭店客房不足,即使在旅游淡季,外宾住房也很紧张。有些外宾对在北京找不到住处十分不满,给我国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一些公司、中心及办事处等机构,却长期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仅据市饭店总公司今年三月中旬调查,就有七十家公司、中心及办事处长期包租其所属饭店一百六十一间客房办公。这不但使客房更加紧张,也影响了国家外汇收入。为了缓和外宾住房紧张的矛盾,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见:

一、 国内各类公司、中心及办事处等机构,不得在京长期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京租用高级饭店办公,必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同意,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二、 国内各类公司、中心及办事处凡在京长期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的,除经批准可继续包租者外,都要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前搬出饭店,不得借故拖延。

三、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工作,将包租高级饭店客房办公的单位名单,通知其上级主管机关。各有关主管机关应督促所属包租单位按期搬出饭店。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和中心,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清理。

四、 对未经批准包租客房办公而过期不搬的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立即搬出饭店,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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