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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0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0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0〕国安办字第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0]国安办字第2号 1990年4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近,国务院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投资的请示》上指出:在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中,尚有一些空房可以调剂,应尽量调剂使用。确无法调剂安排使用的闲置房屋,可有偿转让给地方,收回的资金用于补齐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建设资金的缺口。并明确提出:个别地方存在着民政部门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的情况,对这些用房应认真进行一次清理腾退。根据此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地对国家下达的建房任务,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早安排,尽快落实,减少经费的结转。在安排时要优先保证住房建设,对附属设施和未列入递补计划的人武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要充分利用第一、二批安置中的空余住房;对确无法调剂利用的闲置房屋,可有偿转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建设资金的不足。

二、 对个别民政部和其他单位挪用、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的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认真地清理,凡挪用、占用的住房要限期腾出。今后如发现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要认真查处。

三、 对国家下达的建房经费和建筑“三材”,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建房经费只能用于住房和干休所的附属建设上,不得搞“服务中心”或“接待站”等,如有挪用、截留、挤占建房经费的,哪一级违反的,由哪一级作出检查;哪个人批准的,就追究哪个人的责任。各地对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不得超面积、超标准建设;附属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修建。

关于住房清理和今年建房任务安排情况,请于六月底之前报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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