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0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0〕国安办字第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0]国安办字第2号 1990年4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近,国务院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投资的请示》上指出:在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中,尚有一些空房可以调剂,应尽量调剂使用。确无法调剂安排使用的闲置房屋,可有偿转让给地方,收回的资金用于补齐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建设资金的缺口。并明确提出:个别地方存在着民政部门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的情况,对这些用房应认真进行一次清理腾退。根据此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地对国家下达的建房任务,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早安排,尽快落实,减少经费的结转。在安排时要优先保证住房建设,对附属设施和未列入递补计划的人武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要充分利用第一、二批安置中的空余住房;对确无法调剂利用的闲置房屋,可有偿转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建设资金的不足。
二、 对个别民政部和其他单位挪用、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用房的情况,各地要进行一次认真地清理,凡挪用、占用的住房要限期腾出。今后如发现占用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要认真查处。
三、 对国家下达的建房经费和建筑“三材”,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建房经费只能用于住房和干休所的附属建设上,不得搞“服务中心”或“接待站”等,如有挪用、截留、挤占建房经费的,哪一级违反的,由哪一级作出检查;哪个人批准的,就追究哪个人的责任。各地对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不得超面积、超标准建设;附属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修建。
关于住房清理和今年建房任务安排情况,请于六月底之前报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