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侨教会字第022号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各地技工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志愿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包括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不影响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应适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请各省、市、区侨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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