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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保留东南沿海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缉私检查站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10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5〕73号

施行日期1985年10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保留东南沿海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缉私检查站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继续保留东南沿海三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缉私检查站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国发〔1985〕89号文)中规定:公路上的检查站只能由交通或公安部门设立;所有的公路检查站,以交通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或由有关部门委托联合检查站代检;检查车辆时,要由身穿警服或交通监理服装的人员执行,并出示省厅一级单位发的证件,对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的检查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有权拒绝检查。这些规定对制止一些单位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给东南沿海三省缉私工作带来一些问题。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工负责陆上的缉私工作,曾按照国务院第四次打击走私会议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走私贩私活动严重地区的码头、车站和交通要道,设立了六十四个缉私检查站。这些缉私检查站的工作人员,身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的“检查证”进行检查。缉私检查站自成立以来,在反走私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三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一九八○年到一九八四年共查处走私贩私和其他投机违法案件一百多万件,罚没金额达三亿多元,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由缉私检查站查获的。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陆上有效地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必须设立一些缉私检查站。

当前,在东南沿海,走私贩私活动仍然比较猖獗。为了加强缉私工作,我局于今年七月中旬在福建省召开了东南沿海三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走私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形势,总结了经验,对缉私队伍建设、工作方法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多设缉私队,少设缉私检查站的要求。我们已报请国务院增加缉私人员编制,改变目前使用临时工缉私的状况。同时提出,对缉私人员要加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改变作风,提高政策水平。

为有效地开展东南沿海三省陆上缉私工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 在东南沿海三省走私严重地区的码头、车站和其他交通要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缉私检查站,应继续保留。缉私检查站要根据新的情况作适当调整,多设缉私队,少设检查站。

二、 缉私检查站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发的“检查证”。凡属需要检查的车辆和人员,应服从缉私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三、 保留东南沿海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缉私检查站,是反走私斗争的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在公路上单独设立检查站。如需要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一律参加交通、公安部门设立的联合检查站。

四、 缉私检查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不要妨碍正常的客货运输。必须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不准乱扣滥罚,不准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者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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