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2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2〕83号
施行日期1982年12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2年12月18日 国办发〔1982〕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1月24日关于《转报<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
国务院认为,目前深圳特区出现的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必须迅速纠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特区建设的需要,应当明确宣布:(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应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应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租赁给个人居住。(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的,以违法论处。
请深圳经济特区,根据上述精神,按照立法程序制订有关的单项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布实施。
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类似问题,也按上述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