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2年1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因公回内地进出境手续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港澳地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因公出入境时,由有关部门事先同海关联系。海关给予免验待遇。
二、 港澳地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京参加人大、 政协会议, 往返旅费均由大会开支。
三、 港澳地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内地旅行时, 所乘飞机、 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可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一律按国内旅客同等票价,以人民币购买机、车、船票。
上述规定,请通知所属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