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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发文日期1986年10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提出以下政策界限:

一、 关于偷税、漏税问题。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新办的集体企业,弄虚作假,免税期满另换招牌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多分奖金,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 关于侵占、截留应交收入问题。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提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和分成,是合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擅自提高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挤占国家收入的;自行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多提企业留利或分成的;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补贴的;擅自改变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企业原有利润归还贷款,挖走国家收入的;以及以各种名义挤占、截留罚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应交收入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 关于违反国家物价政策问题。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制定与调整应由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或自行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就地加价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重要消费品的;擅自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加价销售的;钻粮食等多种价格的空子,套取国家补贴的;高价枪购,哄抬市场物价,压级压价收购重要农产品的;擅自提高医疗、文教、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和宾馆、招待所收费标准,以及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 关于用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问题。企业、单位在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中,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渠道,适当开支一些业务招待费及其他必不可少的费用,是允许的。但以“业务洽谈”或参观、评比、检查、验收、厂庆、店庆、开业典礼及其他活动为名,大吃大喝,馈赠礼品,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的;任意购买国家专项控购商品,讲排场,摆阔气,大手大脚,严重铺张浪费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 关于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问题。企业、单位在国家规定应提奖励基金范围内,适当拉开差距,发放职工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金来源和范围内,给职工发放补贴;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按照国际惯例收受“回扣”、“佣金”、“馈赠”,并列为单位收入的,这些都是允许的。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职工奖励基金比例,多提职工奖励基金,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开支,不计入单位发放奖金总额,逃避征收奖金税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支付和收受“回扣”、“佣金”和“馈赠”等,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 关于超越权限开减收增支口子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企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变通办法和灵活措施,是必要的。但有些属于明显挖国家、肥企业,影响财政收入,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则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这类问题处理有不同意见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妥善解决。

对于上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处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一些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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