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1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资总局 《关于扩大金属材料就地就近供应、压缩社会库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扩大金属材料就地就近供应
压缩社会库存的请示
去年十二月,国务院领导同志讨论利用库存物资时指示,要制订一个三年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把超储积压的库存钢材和机电产品压缩下来,解决我们经济工作效率低、效益差的问题。
经我们多次研究认为, 从根本上解决库存积压, 除了切实搞好计划的综合平衡,做到按需生产,防止新的积压并采取有力的经济措施和行政手段,加速现有库存的处理利用之外, 从流通环节上还必须下决心改变行行层层设库, 周转环节过多,货到地头死的现象。考虑到计划体制、企业管理体制不可能很快改变,目前可采取由主管部门管指标,物资部门按指标组织供应的办法。需要直达的,直达;需要中转的,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经验证明,这样做对减少库存积压是很有效的。
六十年代初期, 少奇同志抓物资管理试点时, 组织就地就近供应的办法,曾在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推广,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由于“文化大革命”,未能进行下去。近两年,国家物资总局所属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与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市金属材料公司采取联合的办法,在全国已建立起二十八个分公司和一百二十九个供应站,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布局比较合理的金属材料专业化供应网。由于过去物资资源比较紧张,中央部门担心物资指标划转下去供应不上,对划转指标就地就近供应意见不一致。因此,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只有二十五个中央非工业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十五个重点基建项目需用的钢材,及七十个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需用的有色金属四种原料和三材,实行了划转指标,由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供应站就地供应的办法。最近,随着调整方针深入贯彻,加强了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金属材料供应缓和,有些工业部门已经主动提出,希望物资部门把中央直属、真供企业的金属材料供应任务承担起来。
为此, 我们建议: 除国防军工、铁道部、交通部以外,拟同中央其他部门商量,对于部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所需金属材料,逐步实行划转指标由物资部门组织就地就近供应的办法。
钢材:
一九八二年,在京、津、沪三市、四川、湖南、黑龙江、山西、福建、陕西六个省及轻工、纺织两个部试点。中央各部门在三市、六省的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所需通用钢材,划转指标到中国金属材料公司的各地网点,就地就近组织供应;轻工、纺织两个部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除马口铁,黑铁皮仍由轻工部自行供应外,其他钢材品种,均由两个部划转指标到中国金属材料公司的各地网点,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一九八三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除一机部外,其他中央部门都划转指标到中国金属材料公司的各地网点,按照指标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有色金属:
从一九八二年开始,中央各部门的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所需有色金属,一律划转指标到中国金属材料公司的各地网点,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各省、 市自治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需要的金属材料,也要贯彻上述精神,划转指标,就地就近组织供应或按需核实供应。具体办法,请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在两三年内全面实现上述规划 , 加上搞好综合平衡 , 组织按需生产和采取一些经济办法,我们预计,全国钢材库存周转期,有可能从现在的八个月减少到六个月左右。四种有色金属原料库存周转期,有可能从现在的六个月减少到五个月。两项共可节约流动资金三十亿元左右。在实现上述规划过程中,社会库存的比重将逐步减少,物资部门的库存比重将逐步增加,两三年后,物资部门的钢材库存可能从现在占百分之二十增加为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四种有色金属原料库存,从现在的百分之三十八增加到百分之五十。将使库存结构趋向合理。
以上报告,请审核。如同意,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