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46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及时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和进一步严格出国(境)证明核发手续的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及时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和进一步严格出国(境)证明核发手续的通知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在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新形势下,中央和地方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因公出国人员数量猛增,收缴和集中保管护照日趋困难,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组团,更增加了收缴护照的难度。由于大量护照分散在个人手中,护照丢失、被窃的案件屡有发生;不少人持有两本以上的护照;有的人擅自持原护照出走;甚至有人以高价出卖自己的护照,从而给护照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另外,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实行《出国(境)证明》制度以来,发现有个别人利用职权私自为本人和其他人出具《出国(境)证明》,也有人伪造《出国(境)证明》,致使一些人,甚至犯罪分子非法出境。为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和《出国(境)证明》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应继续认真执行集中收缴、保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规定。首先是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派出的人员在任届期满或事毕回国后,须将自己的护照交到派出部门的外事机关集中保管。如确有需要,要向护照保管部门履行借用手续,用毕立即送回。
二、 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在其派出的人员回国后,须及时收缴其护照并集中保管。在这方面出了问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 常驻国外人员临时回国或因工作需要持有外国或香港多次入境签证和多次《出国(境)证明》,需要随时出境的人员,护照可以由持照人自己保管,但有关外事部门和派出单位领导机关必须专列清单并对这些人加强管理和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防护照丢失或被窃。
四、 各外事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收缴和集中保管护照的具体规定和严格的借用护照制度。要责成派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护照送交护照保管机关,如果逾期不交又无正当理由者,可以由原发照机关通知有关部门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为该单位人员颁发出国护照。
五、 国务院授予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严格《出国(境)证明》的核发手续和管理工作。各办证机构要健全制度,开具《出国(境)证明》要统一编号,发证后要留存根或填写登记表,长期保存,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存根或登记表上签字,以备检查。
对利用职权私自为自己或其他人开具《出国(境)证明》者,对伪造、倒卖《出国(境)证明》者,要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外交部
公安部
一九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