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3〕78号
施行日期1983年09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收购规格和肥瘦猪肉销售差价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改进部分地区生猪收购规格和作价办法,适当调整京、津、沪肥瘦肉差价,要在保持牌价水平不动的情况下进行安排。在调整肥瘦肉差价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统货肉的供应工作,保证大多数群众的吃肉需要。在调整前,请你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群众误会。对商业职工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端正经营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部门要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生猪收购规格和肥瘦猪肉销售差价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过去国家收购生猪的政策是鼓励养大肥猪的,猪越大越肥,奖售粮越多,价格越高。这种情况已和市场需要很不适应。近几年来,有些省、市、自治区已在奖售政策和价格上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如有的实行奖售粮“封顶”办法,有的取消了特等猪收购价格。但多数地区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今年上半年全国收购生猪平均头重达一百八十五斤,有些省(市、自治区)在二百斤以上。大中城市肥肉供过于求、瘦肉供不应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请京、津、沪三大市财办、物价局、二商局和食品公司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并征求了生猪生产省的意见。现将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如下:
一、 改进部分地区生猪收购规格和作价办法。在生产大肥猪较多的地区,如冀、鲁、豫、京、津和江苏的徐淮地区、安徽的宿县、阜阳地区等,对毛重超过二百斤或一百八十斤以上的大肥猪,其超过部分不再奖售粮食;同时,在保持现行生猪收购价格水平不动的原则下,改进生猪收购规格和计价办法。取消特等猪收购价格,鼓励收购最佳毛重猪,收购计价改为“毛重定等,出肉率定级,毛斤计价”办法,即每头毛重在一百五十斤至一百八十斤的生猪为一等,收购价格可比现行标准级价格提高2%;每头毛重超过一百八十斤或不足一百五十斤的为二等猪,收购价比现行标准级价格降低2%;每等生猪按出肉率多少分五级(即现行出肉率分等标准一至五级),差价为4.5%。这样,虽然头重会减轻,但可以缩短饲养期,引导农民生产肥瘦肉比例适当的生猪,以适应城乡人民消费需要。目前,有些地区为了增加瘦肉供应,已着手试养瘦肉型猪。我们将同有关省、市、自治区研究,对瘦肉型猪的价格确定具体作价方案。
二、 适当调整肥瘦猪肉销售差价。近两年来,京、津、沪三大市和其他一些城市,为了适应消费者的需要,已开展分肥瘦卖肉的试点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肥瘦肉差价安排较小,瘦肉供求矛盾仍然很大。北京市有二十六个瘦肉销售点,每斤销价一元四角六分,肥膘肉每斤销价一元一角,肥瘦差价为33%。由于差价过小,瘦肉一直供不应求。销一斤瘦肉要比统货肉多赔二角多,多销多赔,经营单位也不积极。肥肉则销不出去,每年不得不削价处理一部分,去年削价损失达八百多万元。天津市有两个门市部供应瘦肉,每斤销价一元四角五分,肥膘肉销价九角五分,肥瘦肉差价为53%。由于卖瘦肉亏本,经营时断时供。上海市去年十月开始在三个门市部试行分肥瘦卖肉,后腿瘦肉每斤销价一元六角五分,前腿瘦肉每斤销价一元五角,肥肉每斤销价八角,肥瘦肉差价分别为88%、106%。瘦肉仍供不应求,肥肉还销不出去。
现在看来,调整肥瘦肉差价十分必要。调整的原则应当是,在猪肉销售牌价水平不动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肥瘦肉差价,使瘦肉基本上摆得住,群众能接受,国家不增加亏损。为慎重起见,这次调整主要在京、津、沪三大市。北京市的混合瘦肉零售价拟调整为每斤一元八角,肥膘肉每斤八角,现行统货肉(指带皮去骨的前腿、后腿、硬肋)每斤一元二角四分不动。所谓统货肉,要含有瘦肉30%、肥肉70%。只要统货肉供应工作做好了,保证大多数群众的吃肉需要,扩大肥瘦肉差价就有了群众基础。
京、津、沪三大巿肥瘦肉价格水平要拉平。上海市的猪肉销售临时浮动价格,应恢复到牌价水平。至于其他城市,因猪肉货源情况不同,条件也有差别,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研究确定猪肉销售办法。
三、 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在调整肥瘦肉差价以前,各地要拟好宣传提纲,广泛进行宣传,避免群众发生误解。同时,要加强对商业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端正经营思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要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变相提价。
猪瘦肉价格提高后,专用瘦肉作原料的制品,如猪肉松、瘦烧肉、香肠等,可适当提高销售价格;以肥肉作原料的制品,要相应降价。一般猪肉制品的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对一般饮食业仍按原价供应统货肉,饮食业的肉菜价格不得变动。猪瘦肉价格提高后,与牛、羊肉的销售差价扩大了,牛、羊肉的供应,除对城镇禁猪民族和军需、特需保证定量平价销售外,其余供应可实行议购议销。
现行分割瘦肉调拨价每吨三千五百元,产区生产赔钱,不利产区调出,拟适当提高。现行冻猪肉调拨不分等级,按统货作价,不利于向城市多调瘦膘肉,我们准备在现行调拨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调整冻猪肉的调拨规格和价格。肥膘适宜的猪肉调拨价格可高一些,肥膘肉厚的猪肉调拨价格应低一些,以促进产区多调肥膘三公分以下的冻肉,少调大肥膘肉。
改进生猪收购规格、作价办法和调整肥瘦肉差价,各地要作好充分准备,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我们考虑,在国庆节后十月中、下旬调整为宜,具体日期由各省、巿、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巿、自治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