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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保障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0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推动改革和制度创新,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公立医院院长的责任。严格落实医院院长“一岗双责”,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公立医院院长的首要责任,并严格进行考核。院长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监督科室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管理混乱、群众意见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发生严重医疗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医院,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改进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考核激励办法。按照医疗服务的质量、技术难度与风险、服务态度、数量等对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综合绩效考核,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与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相结合。禁止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处方和医疗服务收入挂钩,坚决禁止科室出租承包、开单提成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和落实临床诊疗规范,控制门诊和住院费用。抓紧制定和完善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重点规范常见病、多发病和高费用诊疗项目,采取适宜技术,避免过度治疗。推广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制度。严格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制度,不得使用药品商品名开具处方。遏制开单提成,控制人均门诊费用和人均住院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四)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加强对医院收费行为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重点做好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价格公开工作。医疗机构要公示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费用查询制和住院费用每日清制度。全国县级(二级)以上医院要在今年内普遍实行院务公开。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监管,严肃查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计费、提高标准收费等乱收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门诊及住院平均费用、药品价格、主要单病种费用及医德医风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引导患者就医。

(五)严格控制医院药品加成。落实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在医院“以药补医”机制未改变前,医院销售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并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行为,遏制高价药使用过多的倾向。各地应在确保患者诊疗用药安全和医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切断医和药之间经济利益联系的有效途径,中央各有关部门要对探索的试点情况及时跟踪、调研、总结、指导。

(六)大力开展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对医药卫生领域先进典型的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的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维护患者利益。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推行医德考评档案制度,将医德医风作为医务人员考核、奖励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当地政府纠风办做好对医疗机构的行风评议工作。

二、 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方式

积极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探索由政府建立全省(区、市)非营利性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和监管平台,鼓励生产厂家直接挂网,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要坚持依法行政,注意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探索创新网上评价办法,减少人为因素,保证药品集中采购的科学、客观、公正。所有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必须全部实行集中采购,严格签订和执行药品购销合同。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严肃查处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集中采购相关方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总结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的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在全国推广,并将其他医疗器械逐步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三、 改进医药价格管理

(一)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扩大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范围,按照药品类别逐步将所有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坚决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继续降低利润空间偏大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定价偏低的药品价格,逐步理顺同类药品比价关系。防止不合理的药品替代,保证政府价格政策的严肃性。

(二)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

(三)完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监测办法。加强药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健全药品和原料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做好对高值医疗器械产品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管理,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引导市场合理形成价格。

(四)加强对农村医药价格的监管。研究制定适合农村居民消费特点和承受能力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农村医药价格公示力度,提高农村医药价格透明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 整顿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一)严格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技术标准。加强和改进药品注册管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药品审批行为,严禁以变换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规避价格监管的行为。结合药品批准文号的清查,认真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规范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管理,加快药品编码的制定工作。

(二)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和检查。完善和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试点工作,完善和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工作。建立专业化的质量检查队伍和监测平台,完善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

(三)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组织开展定点生产。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简化包装的药品,并委托药品经销企业统一配送,为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质量合格、价格低廉的药品。

(四)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两网”建设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衔接与配合,形成解决农民看病、用药问题的合力。

五、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完善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采取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二)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定点协议管理,将诊疗规范和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诚信服务。改进结算办法,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逐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方便农民的结算办法,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六、 加大对医药卫生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着力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规范医药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医药购销中的公平交易和诚信建设。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办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而又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以及顶风违纪违法收受贿赂的案件,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收受贿赂的行为。

(二)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器械价格干预措施和医院药品实际加价率不得超过15%的政策执行情况。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非法行医等活动。规范医药广告宣传,严肃查处虚假医药广告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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