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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坚决纠正在征购粮食结算中借机扣款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商业部、农牧渔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坚决纠正在征购粮食结算中借机扣款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强调指出:在农村进行一切工作,都必须时刻想到八亿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密切注意他们的情绪和愿望。既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农民爱国家、爱集体,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又要及时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要把工作做细,不能只图自己省事,而给群众造成不便和困难,更不允许损害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去做,我们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又快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此务必使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有足够的认识。

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商业部、农牧渔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坚决纠正在征购粮食结算中借机扣款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今年夏粮又获丰收,广大农民正在满怀喜悦地踊跃交售公粮(即农业税)和余粮。据反映:有许多地方让粮食部门在农民售粮时硬性代扣各种摊派款项,这些款项包括集体提留、社会负担、各种贷款和其他开支等等,名目繁多,合理负担和不合理负担混在一起,有的多达十几项至二十几项,而且往往一季扣足全年,数额很大。有些农民交售粮食应得价款大部被扣,甚至全部被扣还要倒欠,农民对此非常反感。这种作法已引起种种不良后果:

一、夏收之后,正是抢种秋季作物的紧要时刻,农民要购买化肥、农药和添置、修理农具,急需用款。粮款被扣,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生产,也给生活安排带来许多困难。

二、有些农民为了得到急需的款项,被迫将粮食拿到市场上出售,或者转到亲友名下卖超购粮、议价粮,既影响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又增加国家财政开支。

三、粮食改为以户为单位交售后,收购单位的工作量突增几十倍,普遍反映人手不足,农民等候的时间很长,再加上名目繁多的代扣款项,使“卖粮难”的矛盾更加尖锐。

四、由于上级机关办事脱离实际,任意向群众筹款等原因,目前农民不合理负担很多,亟待调查清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分是否合理合法将各种摊派从农民售粮款中一次扣留,极易助长任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

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粮食部门收购粮食应当及时结算,坚持户交户结、队(组)交队(组)结,谁售粮谁得款,做到粮款两清。除代收公粮(农业税)和按照合同规定收回预购定金以外,不得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扣款项。

二、银行、信用社要密切配合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征购工作,特别是要积极支持户交户结、直接付款、结算到户。结算要按农户的意愿,要现金的付现金,要转帐的给予方便。一律不得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扣款项。银行、信用社发放给农民的贷款,应按贷款契约的有关规定收回,不要在办理结算时任意扣收贷款或搭发储蓄存单。

三、农民应承担的社会负担和集体提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并经群众民主议定的项目和集体经济内部签订的合同执行。对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的,可以酌情缓交或者适当减免。

四、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征购工作的领导,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党员和广大农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正确处理三者关系,并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同,保证粮食征购任务的顺利完成。对于各项合理的社会负担和集体提留,要教育农民自觉地遵守有关规定和合同,积极缴纳,保证社会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应当按期归还;不合理的负担和提留,应有领导地依靠群众进行清理和整顿。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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