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边远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整个现代化事业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是边远地区的一项战略任务.当前,要进一步落实对知识分子的政策,采取特殊的灵活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当地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并鼓励沿海内地科技人员支援边疆,重点加强同开发当地资源优势有关的技术力量,加快边远地区建设的步伐.对于科技人员从沿海内地去边远地区服务,和按照规定从边远地区返回沿海内地的,有关省、市应予积极支持.边远省、自治区,国务院有关部委,可按照这个文件,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边远地区包括西藏的全部,新疆、青海、内蒙、宁夏、甘肃、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黑龙江、吉林等省,自治区内的边疆国境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高原地区及生活特别艰苦的地区,共六百多个县、市.这些地区现有自然科学技术人员五十一万人.他们为发展边远地区经济文化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是边远地区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总结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经验,从长远看,要努力造就一支以本地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员为主要成员的科技队伍,担负起建设边远地区的重任.就近期来说,要使科技队伍的数量和水平,逐步适应本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当前,要稳定现有科技队伍,重点加强同开发当地资源优势有关的技术力量;狠抓基础教育,提高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水平.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边远地区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重视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管理使用好科技队伍.同时,有必要采取适合边远地区的特殊的灵活的政策措施,适当提高当地科技人员的待遇,鼓励沿海内地科技人员前往支援,并逐步解决现有科技人员的实际困难.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边远地区急需科技人员,允许他们到沿海内地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方式加以解决.沿海内地有关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开展对口支援.前往支援的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双方商定.
二、 鼓励大学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支援边远地区建设.国家在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对边远地区的需要,应予照顾.对从边远地区招收的毕业生,除原属内地支援边远地区的职工子女,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外,原则上应当返回原地区工作.内地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尽可能多办边疆班,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对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毕业生,工资还可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资.愿继续留下不走的,工资还可提高一些.上述大中专毕业生,凡到农林第一线的,可同时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每年规定一定数量的师范、卫生及某些边远地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到边远地区短期工作.由沿海内地有关省市、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从分配来的毕业生中抽调,对口支援.他们在边远地区工作三至五年后返回原单位,在此期间,不转户口粮食关系,享受当地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 允许边远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属于地方财政支付的,中央有关部门不要干预.
四、 在边远地区,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和技术承包制.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允许取得适当的报酬.
五、 今后,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按协议支援的人),工作满八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沿海、内地.按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工作;其他人员由原工作地区或部门负责安排.对现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满二十年,要求回沿海内地的科技人员,可以有计划地将他们分期分批调回原派出单位或地区,也可以调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区工作.每年调回人数,由西藏、青海根据本地需要和实际可能,同有关省市联系解决.接受单位和地区应积极配合.
对其余十个省、自治区内的边远地区,由各省、自治区参照上述精神,作出相应规定,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安排科技人员轮换.
六、 五十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五十五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落户.其中,确有专长、内地工作需要并有接受单位的,可以调回内地工作;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
七、 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沪从严控制外,其它地区应准予落户并给以方便.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离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八、 大力宣传、表彰支援边远地区的模范、先进科技工作者.对成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