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0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37号
施行日期1990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90〕37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77号和〔1985〕4号文件规定,军队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办理职工家属“农转非”及实施易地安置等工作,由于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进展比较顺利,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保障部队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精神,考虑到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1985)后生字第262号和(1986)后生字第558号通知中下达的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总指标,不受三年(一九八五--一九八七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继续延期使用。尚未办理指标应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分期分批办理。军队三线单位所需“农转非”的指标,由国家计委同总后勤部联合下达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数,各地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予以保证。具体审批程序仍由军队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按年度核定申报,经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具体分解下达执行。各地凭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当年分解下达的指标办理户口、粮食迁移等手续。
二、 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实施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工作,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1988)后生字第179号和总后勤部(1988)后生字第311号通知,对易地安置的范围、审批程序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这些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把易地安置同在开放城市办分厂、开“窗口”结合起来进行,力争在今后十年内,积极稳妥地逐步实施三线工厂的战略转移工作。确定调整的军队三线企业,同样执行国家关于扶持三线企业调整的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统一由军队安排解决。
三、 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远离城镇,地处偏僻地区,条件艰苦、负担较重。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办理“农转非”,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和实施三线工厂战略转移的三线单位,各地不得收取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以外的费用。
过去,广大三线职工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为国家和军队做出了贡献。在新时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三线军工企业的扶持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三线职工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充实和加强军队三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