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130号
施行日期1985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部分编外单位的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这次军队部分编外单位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直接关系到军队的体制编制改革和精简整编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政策性强。希望各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工作,地方和军队密切协作,以圆满完成此项任务。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军队部分编外单位的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根据中央军委一九八二年《关于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和有关规定,军队省军区以上招待所、开发公司和部分营房建筑维修分队、修理分队、军办工厂、工厂管理机构等列为军队编外定编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不使用现役军人,不用军费开支。这些单位,虽然经过精简,但目前仍占用部分现役军人,这些现役军人多数已成为企业管理、业务技术骨干,如果全部调出,将直接影响生产和工作。为此,建议将上述单位占用的现役军人改为职工,予以就地安置。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 现役军人改为职工的原则。上述单位的现役干部和志愿兵,原则上就地安排转业,个别就地转业确有困难的,列入全军转业计划另行安排;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若调出干部、志愿兵后,对工作有影响的,可从转业的干部和志愿兵中选调补充,但不得超过该单位现役干部、志愿兵人数。义务兵改为工人的安排是:营房建筑维修分队和嫩江生产基地按四分之三比例(其中,驻北京市营房建筑维修分队按五分之三),其它单位按四分之一掌握;其余的义务兵,未服满现役的调出充实连队,超期服役的做退伍处理。在编职工全部改为非编职工,其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 现役军人改为职工的人数。上述单位目前共占用现役军人四万一千二百三十三人(其中干部一万四千零五十一人,志愿兵七千七百九十九人,义务兵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三人) ,在编职工五千三百零三人,共四万六千五百三十六人。按照现役军人改为职工的原则,需要就地转业干部和志愿兵二万一千八百五十人,义务兵改为工人九千五百三十八人,在编职工全部改为非编职工五千三百零三人,另从社会上招工九千八百四十五人,以上共计四万六千五百三十六人(详见附表)。所需劳动指标,请国务院予以专项安排。各单位要专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三、 现役军人改为职工、在编职工改为非编职工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就地转业的干部,其无工作的配偶及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准予他们到干部所在地落户。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符合随军条件的,原则上允许调到干部所在地,但京、津、沪三市要从严控制,具体由部队和地方协商办理;对不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干部,转业到大中城市后,地方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转业到大中城市以外的干部,其有正式工作的配偶,可以调到干部所在地;干部家属的工作安排,由就地转业干部的单位负责联系,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嫩江生产基地就地安置的人员,没有工作的家属应允许迁到基地定点城镇落户。
五、 编外单位改企业管理后,必须按照中共中央〔1984〕27号文件精神,军企分开,坚持有利于军队建设,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方向,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办企业的方针、政策。这些企业仍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不列军队编制,不计军人定额,不用军费开支。嫩江生产基地的职工离、退休后,可按照军队事业单位的规定回原籍安置。
六、 就地安置人员有关手续的办理,凡属军队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凡属志愿兵、义务兵就地安置的,由各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在编工人就地安置的,由各地劳动部门负责办理。
七、 此项工作,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前完成,其中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如招待所所长、军办工厂厂长等),可暂缓办理转业手续,但最晚要在一九八七年底前办理完毕。工作结束后,按照实际完成的人数,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汇总,统一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军兵种贯彻执行。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