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0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原则同意空军、国家劳动总局、民航总局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航自一九六九年起实行义务工役制。
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民航实行义务工役制,因受服役年限的限制,影响技术骨干的稳定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同时,它与固定工制度并行,在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有不少矛盾不好解决。为了加快民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议将义务工役制改为固定工制。具体作法如下:
一、 从一九八0年春起,到一九八一年底止,把现有的义务工分三批改为固定工或退役。改固定工的义务工,要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业务技术熟练(或有培养前途)、身体健康。在确定改固定工对象时,要尽量选留家居城镇的。为保持技术力量,搞好安全生产,也需选留一部分家居农村的技术骨干。经初步摸底统计,需要改为固定工的,约占现有义务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具体人数和分布地区,由民航总局报请国家劳动总局审批下达,由民航各管理局,省、市、自治区民航局与驻在省、市、自治区的劳动、公安部门联系办理改工和落户手续。
义务工改为固定工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参的规定办理退役手续。其工资评定,建议按国务院有关退伍军人的定级规定执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民航职工的制度执行。
不改固定工的义务工,按现行办法退役(一九七八、一九七九年招收的义务工,可以提前退役)。对于伤病残义务工,建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从一九八0年起,民航不再补充义务工。今后随着生产发展需要增加的人员,按国家劳动管理制度规定,由民航拟订劳动计划,报请国家劳动总局审批。鉴于民航专业技术性较强,主要工种的工人,应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高中文化程度等条件,并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三、 民航是全国性企业,机动性很大,义务工改为固定工后,民航职工应实行统一调配,跨省、市、自治区调动时,应准予落户。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