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7年06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1997〕12号
施行日期1997年06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今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继续坚持以国发〔1994〕41号文件为基本依据,"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反弹摘牌,重点整治"的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特就"反弹摘牌"问题制定以下检查标准:
一、 违反规定擅开口子,批准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恢复设置已撤销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检查站;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发生违反规定设置收费站、检查站问题。
二、 在所辖范围内,出现了违反规定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政府或部门行为。
三、 接连发生典型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出现被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曝光并查证属实,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公路"三乱"事件。
四、 在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连续发生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五、 群众对公路"三乱"问题举报急剧增多,整改不力;对受理和发现的公路"三乱"问题查处不认真、纠正不及时。
六、 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不满意率超过30%。
哪个地、市、县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先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取消其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地区的资格,并予以公布,促其重点整治;情况特别严重者,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取消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