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7年)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公路“三乱”出现反弹、取消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1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7年06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纠办发〔1997〕12号

施行日期1997年06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今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继续坚持以国发〔1994〕41号文件为基本依据,"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反弹摘牌,重点整治"的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特就"反弹摘牌"问题制定以下检查标准:

一、 违反规定擅开口子,批准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恢复设置已撤销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检查站;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发生违反规定设置收费站、检查站问题。

二、 在所辖范围内,出现了违反规定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政府或部门行为。

三、 接连发生典型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出现被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曝光并查证属实,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公路"三乱"事件。

四、 在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连续发生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五、 群众对公路"三乱"问题举报急剧增多,整改不力;对受理和发现的公路"三乱"问题查处不认真、纠正不及时。

六、 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不满意率超过30%。

哪个地、市、县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先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取消其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地区的资格,并予以公布,促其重点整治;情况特别严重者,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取消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的资格。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