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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5年春季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2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5年

春季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1994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从今年2月25日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密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完成了×·×万名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军队各大单位按规定确定转业对象,认真审理档案材料,基本做到了“把关严、手续清、去向明、材料全”,保证了顺利移交。在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在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条件,使转业志愿兵得到了妥善安置。

根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和志愿兵队伍建设的需要,1995年春季有×·×万余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为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和《关于199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6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转业志愿兵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其它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 关于集中交接时间。1995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20日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5年4月1日”。

三、 关于集中交接办法。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置部门。各地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应在1995年2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出地的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要在1月5日前上报,经审定同意接收的,由国务院军安办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四、 关于因病和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原则。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156号)的规定执行。1995年春季有精简整编任务的部队,服役期满10年未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总数控制在××××人以内(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由移交单位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精简整编”字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因病和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人数及军队各大单位移交的人数按《1995年春季志愿兵专业接收安置计划》(见附件)执行。

五、 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的补助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仍按每名80元的标准划拨给各大单位掌握使用。地方和军队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保证所拨经费及时到位;地方各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的各项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 关于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置。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和本人德才表现,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转业安置的其它有关问题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发〔1983〕16号、〔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安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地对经上级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抓紧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退回部队,地方不予安置;在接收安置工作中,不得向转业志愿兵征收各种费用;对擅自突破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已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军队各大单位,由部队取消其志愿兵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

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必于1995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军务部。

附:1995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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