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6〕23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中办发[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请示》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
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请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能否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直接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实现。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当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任务非常艰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批薄弱学校,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关键在于提高学校领导和教师队伍的质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选派党政机关干部支援教育,1985年至1988年,中央和省级党政机关曾派出讲师团培训中小学师资,一些部委和地方党政机关近些年来还一直坚持选派机关干部支援教育。这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对培养锻炼干部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确保《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建议结合干部的培养锻炼和有关人员参加社会实践等工作,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选派人员参加支教工作。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 支教的主要任务是,缓解城、乡薄弱学校特别是贫困地区乡村中小学当前突出存在的师资紧缺问题,帮助贫困地区乡村中小学和城镇薄弱中小学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普遍提高这些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参加支教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上,可根据支教人员专业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和接受支教人员地区的实际需要,安排担任主管教育的副乡(镇)长、薄弱中小学的校长或教师。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均须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参加支教的人员从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中选派。要结合教育工作的特点,选派思想素质较好、文化水平较高、有培养前途、专业特点比较适合基础教育工作需要的人员参加支教工作,要以地方抽人为主。 大、中城市要从一些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力量较强的中小学抽调部分校长和教师到一些薄弱学校担任校长或教师,并逐步建立长期的对口支援关系或定期轮换制度。
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定点扶贫任务,中央国家机关的支教工作主要是帮助贫困地区办好基础教育,支教点即为各部门对应的扶贫县。
各单位支教工作的时间,要与《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相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定点支援的县是否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是否达到了国家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作为定点支教的具体标准,定期检查,严格考核,不解决上述问题不脱钩。中央国家机关要在定点支援的县选择一两个有代表性的教育工作薄弱的乡镇或教学薄弱的中小学,重点扶持,集中力量抓好,作为示范,推动全县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
三、 为使支教工作取得实效,支教人员在支教点工作的时间一般为二至三年。支教期间,只转临时行政、组织关系,支教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工资及一切福利在原单位照发、所享受待遇不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加支教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差标准,由原单位给予生活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县支教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当地有关标准制定。
四、 支援教育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支教工作,把支教工作同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相结合,同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今年“七·一”前夕的重要讲话,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相结合,统筹规划,认真实施。
五、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支教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并把支教工作的实绩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参加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支教人员的工作,为他们做好工作创造条件,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 参加支教的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基层的同志学习,努力了解国情、民情,扎扎实实地做好支教工作,积极为城乡中小学教育贡献力量。支教工作结束时,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思想锻炼和支教工作的总结报告。
接收支教人员地区的教育主管和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对现有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认真细致地对支教工作做出计划,并根据支教人员的专业特长,对他们的工作及时做出安排,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六、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的单位的支教工作,由中组部、国家教委、人事部共同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支教工作由省(市、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和人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派支教人员应在1996年10月15日前派往对口支教点。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支教名单要于1996年9月30日前报国家教委,并分别抄报中组部、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1996年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分别报中组部、国家教委和人事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参加支教工作人员报名表(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19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