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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78年1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8]侨内字第512号

施行日期1978年11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发试行后,各地对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职补助费如何发放,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外交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研究,为照顾归侨、侨眷职工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说明,请参照执行。

一、 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退职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职生活费。

二、 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凡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由原单位按下列标准一次发给离职补助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 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后,本人和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从原任职住地到出境口岸的旅途费用(包括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发给。

四、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台湾同胞眷属职工以及国内一般公民职工被批准出境定居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职补助费和国内段旅费的发放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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