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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关于成立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请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3〕91号

施行日期1983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物资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成立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办好这项社会福利事业。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成立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请示

(1983年6月28日)

国务院:

今年四月,民政部、卫生部分别收到二十位各界知名人士的倡议书,建议我国创建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在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六届政协一次会议上,三十余位代表又分别提出议案,要求创办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和把有关残疾人的福利事业列入社会发展计划。

据此,我们两部磋商认为:建立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建议是可行的。

肢体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是一项新的事业,经协商拟由民政部牵头,卫生部协助,尽快成立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

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是社会福利性质的单位,它不同于医院、疗养院和福利院,但又兼有这些单位的某些特点。主要任务是对肢体伤残人员通过功能训练,辅以必要的治疗,使之最大限度地恢复自理生活和一定的劳动、工作能力,并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拟于近年建成,医院部分按二百张床位规划,除医院外,还有科研、假肢生产装配、专业人员培训等部门,编制七百人(含基金会四十人)。原则上从北京调配解决。建筑面积四万三千平方米,投资二千六百万元。该单位的经常费用纳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预算。

为了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的力量,减轻国家经济负担,推动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开展,拟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金会是个为残疾人谋福利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代管。

中心受基金会领导,为基金会的示范单位。

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若干人。

基金会的经费来源:(一)社会力量和中外友好团体、人士的捐助;(二)国家拨款。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关于筹建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方案

据典型调查推算,我国肢体残疾者需装假肢、矫形器和需配备辅助器械的人数约三百五十万人,全国截瘫人数也不少,但至今没有一个残疾人的康复中心。随着四化建设的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必要逐步地开展康复工作,使这些残疾人员经过各种训练,最大限度地得到功能恢复,有的可以做到生活自理,有的则可以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或工作,减轻残疾人员本人、家庭和社会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这是我们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的表现。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是一项新的事业,经协商,民政部牵头,卫生部协助,尽快在北京成立一个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具体意见如下:

一、 名称: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

二、 地址:北京

三、 收治对象的条件

(一)在创办的前两年,主要收治病情较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一至二个月内能出院的在职患者。收费标准略高于普通医院。

(二)属于脊椎损伤累及神经出现截瘫和肢体缺损后期,需要进行以功能训练为主辅以治疗的患者。

(三)没有其他严重心血管或急性病的患者。

(四)病员来源:由挂钩医院推荐,经残疾监定委员会检查同意后接收,不从社会上直接接收。病员出院:经残疾监定委员会检查确认已具备出院条件的,必须按期出院,做到有进有出。

四、 性质、任务和方法

(一)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是一个社会福利性质的单位,不同于医院、疗养院和福利院。但又兼有这些单位的某些特点。

(二)该中心的任务是对上述伤残人员进行功能训练,辅以必要的治疗,使之最大限度地恢复自理生活和一定的劳动、工作能力,并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三)采取中西医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扬我国传统的康复方法,如针灸、按摩、气功、太极拳等等,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点的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

(四)该中心要在我国肢体伤残康复事业的发展中起示范作用,但不宜公开宣传。

五、 规模、结构及人员编制

(一)该中心有医院、科研、假肢生产安装、专业人员培训等部分组成,以科研为主。医院部分按二百张床位规划,分期实现。

(二)内部结构:设管理机构、门诊、住院、功能训练、体育治疗、生活自理训练、职业训练、专业人员培训部门、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部门及肢体伤残康复研究部门等。

(三)医院部分的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例为1:2.5,需五百人,科研、假肢生产装配及培训部门需二百人,共需编制七百人(含基金会四十人)。原则上从北京调配解决。

六、 对专业人员的要求及来源

(一)要配备有事业心,有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并有中等专业以上知识水平和临床经验的中年业务骨干;要配备从事理疗、体疗、传统康复疗法及相当数量的专业医护人员;要配备从事职业训练、心理和社会工作人员;要配备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工程人员,以及专职康复医学和康复工程研究人员等。中心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可参照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业人员来源

L由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选调一支配套的基本业务骨干队伍。

2.由国家分配一批大专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并给以专业培训。

3.由卫生部委托有条件的医院尽快培训一般康复专业人员。

4.聘请在职和不在职的专家当顾问或兼任一定职务。

七、 基建面积及设备

(一)建筑面积,四万三千平方米。

(二)在平面布置上应安排残疾人露天运动场、轮椅及其他辅助器械训练场地、存放场地、草坪、花坛等。

(三)建筑设计及室内设施必须适应残疾人活动的特点及训练的需要。

(四)主要设备,必要的手术医疗设备,残疾人用多功能自动、半自动及一般升降病床,各种轮椅,功能训练设备,职业训练设备,理疗设备,诊断检查仪器,重残用自动控制生活及学习设备,室内游泳池,室内运动场,不同病残用浴缸,康复医学、康复工程科研需用的仪器、设备,如步态分析设备以及教学设备等。

八、 经费

(一)土建费,一千七百万元。

(二)征用土地及拆迁费三百万元。

(三)设备及安装费六百万元。

以上共计二千六百万元。

(四)中心每年的经常费用列入民政部直接开支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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