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79年0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9]侨内字第030号
施行日期1979年02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78) 粤侨信务字第105号函悉。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经与民政部、劳动总局、财政部商讨,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假期
1.申请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的干部、工人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
3.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予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
4.干部、工人以探亲名义申请出境,被批准后,即要求办理离职,或已出境在假期内,由其本人写信或托亲友代理要求离职的,均可允许,并按(78)侨内字第512号文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超过假期后提出要求离职的,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发离职补助费。
二、工资
1.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2.凡属不能享受国务院有关探亲假待遇而请事假的,假期工资发与不发,与其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
3.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