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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83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3〕74号

施行日期1983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通知略)

附件: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学习和运用科学技术来加速农林业的发展。我国农林科技人员为发展农林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农林科技队伍不稳定,农林科技人员少,在农林第一线的技术推广力量尤其薄弱。这种状况同已经开创的农业新局面很不适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加强农林第一线的科技队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国以来,全国农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一百万人。据一九八一年十月份统计,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只有四十八万人。学农林的多数改了行。我国有近六万个公社,十五亿亩耕地,国家只有五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平均每个公社不足一人,基层的农林科技人员极为缺乏。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农林技术推广任务更加繁重。过去农林技术推广人员服务到社、队,现在要到组、到户。农林第一线这样缺乏技术力量,但是,现在在职的还有许多人不安心,已改行的不愿归队,许多新的农林毕业生也没有补充到农林第一线。

农林科技队伍不稳定,农林技术推广力量薄弱的主要原因是:“左”的思想影响尚未完全肃清,一些人轻视农林科学技术,不尊重农林科技人员的劳动,没有把他们作为一支依靠力量;在经济上对于到第一线务农的人,缺乏一套有效的鼓励政策,农林科技人员的一些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大大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农林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偏低。在县以下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更低,不少人工作了二、三十年工资未动,他们自称是“三五”干部,即“五十年代毕业、五十岁上下、工资五十元左右”。农林部门的奖金、津贴和福利也比其它行业少得多。

由于经费、编制的限制,农林科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分配到农林第一线很困难。近几年分配到县里的大、中专毕业生,许多人因为基层农林部门经费、编制的限制,不能全部接收而改行。

部分农林科研、院校、场圃的科技人员由吃商品粮改吃自产粮以后,被视为农村户口,得不到城镇计划供应的工业品和副食品,他们的子女不能享受城镇就业,不能报考技工学校。

为了适应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林第一线的科技力量,切实解决农林科技人员的实际困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 通过各种渠道,充实和加强农林第一线的科技力量。

⒈建立和健全为农民服务和农林科技推广体系。在今后三、五年内,输送一批农林科技人员到第一线去,逐步达到每个公社农技站平均有国家农业科技人员二至四名,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多些。林业、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等方面需要的科技人员,也要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充实起来。他们主要承担推广当地适用的农林科技成果,培训农民技术员和基层干部,开展农林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争取在五年内建立起一支基本上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技术推广骨干队伍。

⒉农林院校的招生要面向农村。要把招生来源地区与毕业分配去向结合起来,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年龄、分数要求,择优录取,毕业后一般仍回原地区工作。对现在在校学习的农林科大、中专学生的毕业分配,原则上要先到县以下的农林第一线工作,三、五年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在此期间享受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的一切待遇。

有关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积极为农村服务。县、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同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签定代培合同,为他们培训科技人员。

⒊动员离队的农林科技人员归队。对技术水平和身体能胜任农林第一线工作的,原则上都要动员归队。家在城市的可以保留户口、粮食关系,本人先下到基层工作。他们的住房、福利待遇等应比原单位职工从优。各级组织应当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

国家鼓励各种专业的科技人员自愿到农村服务。允许他们应聘或与农村经济组织签订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合同,为农村建设作贡献。

⒋大力培养农民技术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自学成才的农民技术员,各地可制定考试、考核的办法,根据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技术推广的工作成就,经过考核,达到标准的,可授予农民技术员的称号,发给证书。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合同制的办法择优录用。

(二) 适当提高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的生活待遇

⒈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各地区可在增加一级浮动工资后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自行确定。

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人员的范围。包括县以下区、社一级工作的(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派驻在区、社长期工作的)农、林、牧、渔(包括船上)、垦(团场以下)、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等事业部门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现在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

上述需要增加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隶属关系,自行解决。

⒉为鼓励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多作贡献,允许他们同生产队、专业组和农民签定技术承包合同,建立技术责任制。除了工资收入以外,可在增产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红。

⒊农民技术员的生活待遇问题。应靠农业劳动收入和从事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经济收益中去解决。对有特殊贡献的农民技术员,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确有困难的,应给予补贴。目前各地已经规定的对农民技术员补助的办法可以继续执行。

(三) 各地要在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农业事业经费,以改善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分配给农口的大、中专毕业生,要相应地增加编制和人员经费。

(四) 对于全民所有制的农林科研、院校、场圃单位中吃自产粮的科技人员,应当恢复他们的城镇户粮关系,他们的子女可以享受城镇就业和报考技工学校的待遇。其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科技人员的管理和合理使用。发展农林生产,必须依靠农林科技队伍,对他们在政治上要信任,工作上要大胆使用,业务上要培养提高,生活上要关心照顾。农林科技人员到第一线以后,一定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鼓励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农林科技工作,为发展农林生产作出贡献。

此外,为了逐步推行工资制度的改革,今后农林科技人员的工资收入,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津贴,另一部分收入同经济成果挂钩,通过技术承包合同来实现。

为实现上述措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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