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55年03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3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关於法制工作的指示,本厅已於二月七日通知各部门,共中关於各部门今年拟起草法规的统一安排问题,国务院法制局又作了初步调查,提出了关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一九五五年拟起草法规的情况和问题的报告,经二月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并作如下的决议:
一、 关於各项法规的起草,必须依据工作发展的情况,采取逐步完备的方针。各部门今年拟起草的各项法规,应迅速拟具体计划,由国务院各办公室按照下列分类加以审查和统一安排:
(1)适应当前工作发展必需制定的;
(2)内容相近或重复应当统一制定的;
(3)不宜过早制定或已有现行法规修改可用而不需要制定的;
(4)可以采用决议、命令等行政措施而不需要用法规形式的;
(5)属於业务管理的技术规程可以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的。
二、 各部门对需要起草和修改的各项法规,应当按照性质,内容和制定权限,由国务院各办公室区分为下列四类,负责审定:
(1)各部门自行发布的;
(2)报国务院批准後由各部门发布的;
(3)国务院发布的;
(4)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三、 各部门所起草和修改的需要由国务院审核决定的各项法规草案,都应当先送国务院各主管办公室,由各主管办公室负责审查後再送国务院。无主管办公室的各部、各委员会可以直接送国务院。
特此通知,请即查照办理。
国务院法制局关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一九五五年拟起草法规的情况和问题的报告
(一)我们初步调查,二十六个部门今年拟起草的法规共有一五九件,部门组织条例尚未计入。估计今年各部门拟起草的法规总数有三百件左右,其中多数须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并有一部分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一五九件法规中的情况是:
1、已报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办公室审查和第-季度内可以报送审查的:有十七件。其中较重要的,有如保护女工条例内河航运条例、工厂安全卫生条例等。
2、第二季度内可以报送审查的,有十三件。其中较重要的,有如海关法、革命军人抚恤条例、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条例、治安行政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等。
3、各部门现已拟有初稿或草案正在审查修改中的,有四十件。其中较重要的,有如海商法、铁路运输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保护国有森林条例等。
(二)现在问题:
1、在起草方面,各部门拟起草的法规,大多是根据其备局、司的业务需要提出的,这些是否都必要起草,有些部门领导上还未讨论,国务院各主管办公室也很多未作统一安排。在起草工作的进行上,各部门由於对起草的法规应用何名称、体制和审查、发布程序,多不太清楚,因此发生迟疑和困难。有的部门对涉及到几个部门工作范围的法规,没有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该法规的政策原则和基本内容,而後起草,因而有些问题不能很好解决,长期不能定稿。至於在起草方法上,如何从实际出发和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也还有些问题。因此建议:
第一、各项法规的起草,先由国务院各主管办公室统一安排,而後由国务院统一安排,分别轻重缓急,先起草目前迫切需要的、基本性的和已有成熟经验的法规,
第二、各项法规的起草,最好先由各部门领导上或国务院各主管办公室研究确定有关政策原则和基本内容,重大法规并应报请国务院或中央确定,然後再草拟具体条文;至於性质、内容相近的法规,可以合并起草或者由各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三、各部门拟起草的法规,有些业务经验不太成熟或业务情况变动性较大不宜过早起草的,可以考虑先用决议、命令等形式发布;有些现行法规基本可用的,可以暂作某些条文的修改而不重新起草。至於哪些法规应当作为法律,法令来起草,侯统一安排时研究解决。
2、在审查方面,由於没有明确的审查程序,各部门起草法规後,往往不清楚应送哪里审查。有的不经国务院主管办公室审查就迳报送国务院,也有的迳送法制局,这样就造成了审查工作迟缓和某些困难。因此建议:各项法规的审查程序,一股先由国务院各主管办公室审查,再报送国务院审查(国务院交付法制局审查);而後由国务院确定审查处理办法。
(三)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条例,有的已提出草案,有的正在起草。为了明确各部门的任务、职责,避免权限不清,并贯彻精简原则,建议:
1、国务院各部门目前有必要起草的,名称可统一称组织原则。
2、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主要机构设置,组织领导关系,必要的会议制度和与有关部门的相互关系等。
3、条文不宜多,一般不必分章节。
4、此项法规应先经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审查(苏联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名额都经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而後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即可(苏联在一九三六年以後各部的组织条例都由部长会议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