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80年0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0]侨政字第004号
施行日期1980年0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沪革侨办(79)字第236号函悉。经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答复如下:
一、 我办(79)侨内字第030号函下达前,因私事获准出境的职工的假期,原则上按照1973年外交部领事司0757号文规定办理。但是考虑到当时地方一些单位或因群众要求延长假期,或因没有看到有关文件,批准的假期长短不一,为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群众承诺的严肃性,应按照当时所在单位批准的假期计算。
二、 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职工,获准请假出境探亲假期工资的发放,按我办(79)侨内字第030号函的规定办理。
三、 我办(78)侨内字第512号函下达前,已出境定居的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现要求发给退职费,因为过去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不发。
四、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获准出境定居人员的退休费、退职(或离职)费的发放,按我办(79)侨内字第140号函的意见办理。有何具体问题,请商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 获准出境和出境后又回来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发放的意见:(1)出境探亲的,按我办(79)内政第820号函的意见办理,超过三个月或六个月而由发退休费单位保存的退休费,可以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国居住的,保留的退休费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后回来的,从回来时起按月发给,保留的退休费不补发;(2)(78)侨内字第512号函下达前已出境定居并一直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现要求一次发给五年退休费,可以办理;(3)出境时不到退休年龄,出境后在假期内到了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并在假期内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超过假期但还未作为离职处理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作自动离职处理;(4)出境时已领取了五年退休费,后又返回国内居住的人员,现提出改为逐月领取退休费,可以办理。但出境不足五年者,原已领取的退休费须相应扣还。
六、 享受探亲假待遇出境探亲的职工,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补助费时,已领取的假期工资,须扣还批准离职后的部分。
七、 已出境探亲的职工,委托国内亲友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补助费时,因为人已不在国内,不再补发车旅费。
八、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不到上海,本人请假在外地探望的,可以参照一九七六年一月三十日外交部等三个单位《复关于归侨职工去外地会亲事》的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