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0〕22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人薪发〔1990〕22号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根据今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一九九0年转业干部的工资由军队发至九月底,从十月一日起由地方发给。鉴于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参加了普调一级工资,为保持一九九0年与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在工资政策上的连续性,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就一九九0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工资如何套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九九0年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以本人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以及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的规定,套入地方相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从十月份起,由地方按上述规定发给工资。
二、 今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批准转业的军官,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27号文件规定晋升军衔的,文职干部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436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应根据调整后的军衔和职务工资档次(扣除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和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套改后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
三、 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