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3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63〕财农字第634号
施行日期1963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农字[1963]第634号
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财农申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应作相应的改变。
附件: 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