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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3   阅读: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3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63〕财农字第634号

施行日期1963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农字[1963]第634号

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部1963年7月16日[63]财农申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应作相应的改变。

附件: 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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