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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关于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给煤炭工业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1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九日)

煤炭工业部关于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的请示报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公司的报告已悉。国务院同意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地区,在实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当前,由于能源供应紧张,严重制约着东北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解决这个矛盾,当前的出路在于开发煤炭。这不仅是煤炭战线的光荣任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光荣任务。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煤炭资源丰富,尤其是伊敏河、霍林河、元宝山等地,适合露天开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大型高效设备,把这些大露天打开,配上坑口电站,实行各种经济形式的煤电联营,再加上对现有矿井进行技术改造,不仅可以较快地解决东北能源紧张问题,而且可以减少华北地区煤炭出关,增加对华东的煤炭支援。因此,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成立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加快这个地区煤炭开发,加快现有矿井的技术改造,是解决东北地区能源急需,促进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的一项带有战略性措施。为此,国务院责成煤炭工业部,协同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十二大精神指引下,迅速把公司组建起来,开展工作,并对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 公司集中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统配煤矿,以及煤炭部在这个地区直属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目前,公司既是独立经营、核算的经济组织,又代表煤炭部对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为独立核算、向国家交税、自负盈亏的企业性公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搞各种经济形式的煤电联营。

二、 公司隶属于煤炭工业部,目前由内蒙古自治区管理的内蒙古东部统配煤矿、地质勘探队改为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交接工作由煤炭工业部、内蒙古自治区协商办理。

三、 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地方煤矿,实行地方政府和公司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各盟,建立和充实地方煤矿管理机构。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公司统一规划,今后在统配矿区和国家确定重点开发的矿区内开办地方煤矿(包括社队小煤窑),统一由公司负责审批。公司应积极支持地方煤矿的发展。

四、 由于地方政府为煤矿服务的市政和其它福利设施建设负担很重,新建矿区多数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开发煤炭资源和建设电站又要占用草原牧场,因此,应积极扶植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从东部地区统配煤矿中保持一九八二年所分得煤炭外,以后随着产量的增加,再按实际产量提成百分之十。国家批准的企业超产超调加价收入提取百分之十,拨给企业所在县(旗)、市。超过国家计划的煤炭产品,同意留一定比例给企业所在省(区),具体留成比例,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量决定。

五、 公司成立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个煤炭工业管理局同时撤销,这些局领导干部原任职务也同时免除。公司领导干部(包括正副职)由煤炭部上报批准任命。

六、 公司地点设在吉林省长春市。

七、 委派李云峰、内蒙古一位同志(由内蒙古自治区推荐)、马凤森、仲金林四同志具体负责公司的组建工作。煤炭工业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通力协作,共同努力,负责做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各项组织工作。吉林省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办公、住宿方便,使公司能顺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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