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79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79〕侨内字第272号
施行日期1979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接一些省、市侨务部门来电话询问,在国家提高了八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后,归侨、侨眷职工退休、退职或离职获准出境定居时,是否也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经商国家劳动总局同意,提出意见如下:
一、 国家提高了八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每月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者,因已不在国内生活,副食品价格补贴也不属标准工资,故在他们办理退休、退职和离职手续、发给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或离职补助费时,一律不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 归侨、侨眷职工(包括已退休的职工)临时出境探亲或办理其他事务,在假期以内的由原单位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超过假期的不发。
三、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和台湾同胞眷属职工,也按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