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4〕101号
施行日期1984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4]13号),现决定适当扩大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和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有关派遣团、组、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 为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对外经济活动而派遣的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如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带队的,仍报国务院审批;市级负责人带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级别的,均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二、 为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对外经济活动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时,凡属副部长级以上(含副部长级)的官方人员,仍报国务院审批;低于副部长级的官方人员,天津和上海可自行审批,其他市报上一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非官方人员,均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三、 各市人民政府在条件具备时,经上一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外交部批准,可自行办理本市临时出国人员的护照和签证事宜。
四、 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领导的经济部门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经济活动时,其签证手续可按1983年外交部制订的《关于通知驻外使、领馆、处发签证办法的规定》(外交部[83]领三字221号)以及1984年外交部《修改<关于通知驻外使、领馆、处发签证办法的规定>事》(外交部[84]领三字123号)办理。
五、 各市为开展非经济性对外活动而派遣团、组、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仍按 《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44号)执行。
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把好审批关,以利于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