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79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给云南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79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9]侨内字第100号

施行日期1979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79) 云革侨字第079号函悉。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或退职条件,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发放办法,应按51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不再实行委托国内亲友按月代领的办法。

二、已经按月领取退休费多年的归侨、侨眷退休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时,同样办理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以后不再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境,超过假期而被当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归侨、侨眷职工,按512号文件规定,不能再领取离职补助费,同样的,也不能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

四、外交部1978年2月28日(78)部侨字第1号转发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外事组文件,适用于512文件中办理离职出境后又要求返回国内工作的归侨、归眷职工,其出境前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