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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国务院科教组、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员工资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4   阅读: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务院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1971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1]科教字第6号[71]财事字第481号

施行日期1971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毛主席亲自指示"同意"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下达后,一些地区对工人学员工资的发放,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录取学员从报到之日起,当时工龄满五年的,一律从今年八月起按新规定执行(由原单位发给学员减除学校伙食、津贴费后的工资差额),八月以前的工资均不补发。

学员入学当时工龄不够五年的,入学后在高等学校的全部学习时间均不再计发工资,仍按各地规定标准由学校发给学员伙食费和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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