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务院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1971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1]科教字第6号[71]财事字第481号
施行日期1971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毛主席亲自指示"同意"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下达后,一些地区对工人学员工资的发放,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录取学员从报到之日起,当时工龄满五年的,一律从今年八月起按新规定执行(由原单位发给学员减除学校伙食、津贴费后的工资差额),八月以前的工资均不补发。
学员入学当时工龄不够五年的,入学后在高等学校的全部学习时间均不再计发工资,仍按各地规定标准由学校发给学员伙食费和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