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79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9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从今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到明年一月二十日止,部队将有一批服役期满的义务兵退伍回地方安置。为了做好这批退伍战士的安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国务院决定,在明年春节前后,开展一次深入广泛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宣传教育和活动。要在安置这批复员战士的工作中,对各级干部和群众进行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在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的弧上,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二、 加强组织领导。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业务。考虑到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紧密配合,因此建议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都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亲自主持领导,由计委、民政、劳动、军队(指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下同)、商业、粮食、物资、交通、卫生、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成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下面,由民政、公安、粮食、劳动和军队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目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不健全的地方,要尽快健全起来。
三、 做好接待转运工作。各地军事供应站和接待、转运站,要认真做好退伍战士转运中的食、宿、交通、卫生和宣传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解决好交通运输问题,保证退伍战士心情舒畅,安全返抵家乡。
各县(市)和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对退伍战士要进行热情欢迎,亲切接待,向他们介绍当地情况,教育他们要为四化做贡献,安心工农业生产,服从政府安置,保持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四、 对这些退伍战士,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对于回到农村的退伍战士,各地要事先组织力量对他们家庭生产、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退伍战士回乡之前。在他们回到家乡后,进一步做好生产、生活安排。对于无依无靠的单身和病、残人员,社、队及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和安排。
对于入伍时原是家居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退伍战士,由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及时安排他们到确需用人的单位就业,量才使用。所需劳动指标,列入一九八0年国家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以内。对于家居城镇的退伍战士中的技术兵,尽可能做到技术对口安置,以发挥他们的专长;在职参军的退伍战士,如本人要求,应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铁道兵和基建工程兵根据部队建设情况,需要安排一部分一九七八年和一九七九年入伍的战士退伍,各地亦应予以接收,并作适当安置。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这次退伍战士安置任务,尽快进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和各大军区、省军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