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71年07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1]国发文52号
施行日期1971年07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同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内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内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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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略
(二) 关于内迁职工家属的安置
广大内迁职工,热烈响应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号召,以支援三线建设为荣,积极工作,在生产建设中作出了贡献。但是他们的家属,目前随迁的只占百分之二三十,大部分仍然留在沿海,长期分居两地,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而且每年探亲,增加国家开支,耽误生产,不利于三线建设。
为了安排好内迁职工生活,使他们真正在三线扎根,更好地促进三线建设,必须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迁入地区要主动与迁出地区协商,对家属内迁做出规划,并且根据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原则,自己动手解决房子问题,分期分批内迁。那种怕麻烦、怕增加负担,不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内迁的作法,是不妥当的。居住城镇吃商品粮的家属,不论迁出地区的城镇大小,应准予随职工内迁,并在内迁企业所在地落户口;家属户口在农村的,原则上也应当准予随同职工内迁,内迁后,可落农村户口,但个别确有困难的直系亲属,根据企业安置工作的条件,也可以落城镇户口。
对内迁职工家属的工作,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安排:
(1)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固定工,内迁后,应就近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如果工种不对口,可以改变工种予以安排。
(2)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担任常年性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如生产需要,本人符合条件,可由迁出地区转为固定工后内迁。已经迁去的,由内地按此原则办理。
(3)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内迁后应就近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如果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招工指标,本人符合条件,可以吸收为固定工。
(4)原来没有参加工作和家居农村的家属,凡有劳动能力的,应遵照毛主席“五·七”指示的精神,由迁入地区或企业,把她们组织起来,办集体所有制的小工厂,或者从事农、副业生产,或者参加服务行业的劳动。附近农村人民公社有条件的,可以安置农村户口的家属插队落户。
(5)内迁职工的子女,已经下乡上山的知识青年,原则上不随职工内迁,需要照顾的(如独生子、女),经迁入地区同意后亦可迁去。迁入地区可以招收为新工人,也可以和当地的知识青年一起,服从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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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