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便利市场流通,命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规定办法如下:
一、 自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发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硬分币。上述硬分币与现在流通的同面额纸质分币的币值相等,即面额一分的硬分币等于面额一分的纸分币,其余类推。
二、 硬分币发行以后,纸分币和硬分币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人不得对上述任何一种分币拒绝使用。
三、 严禁假造或熔化硬分币。违者依照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九日政务院公布的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注解: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已被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代替。)处理。
四、 各种硬分币的形状、特征,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