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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工改兵战士退伍和随军职工安置问题的请示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78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8〕43号

施行日期1978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工改兵战士退伍和随军职工安置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工改兵战士退伍和随军职工安置问题的请示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现有工改兵战士一万一千九百多人,随军职员和工人一万零二百多人。他们原来都是国家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的正式职工,在部队中是技术骨干,随着年龄的增长,需要逐步复员和安置。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整编为基本建设工程兵,工人改为战士时,没有在地方办理入伍手续,因此,这些战士复员时,地方安置办公室不予接收。随军职工需要安置到地方的,因没有劳动指标,各地也不接收。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地影响着部队建设。经与国家劳动总局共同商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 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退伍,由各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他们的工作。所需劳动指标,已列入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计划以内。工改兵战士退伍的去向,原则上回整编前所在地区本系统安置工作(二机部所属铀矿地质矿山部队的工改兵战士不回本系统)。如本人要求到其爱人工作地区或双职工要求回原籍安置工作的,请地方予以照顾。工改兵战士退伍到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津贴制的,按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第二条有关退伍军人的规定执行;执行工资制的,按照国家职工调动工作的现行规定办理。

二、 基建工程兵部队的随军职工(指整编时没有参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除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外,部分具有劳动能力,因有实际困难,需要调离部队,应予以安置工作的职工,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在本系统安置工作;二机部所属铀矿地质矿山部队的随军职工,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安置。基建工程兵部队每年年初编制分地区调出的计划,年终将实际调出人数和调入单位报告国家劳动总局。

三、 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和随军职工退休,按国家关于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地方有关部门接收落户。退休经费的开支,按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办理。即:“军事系统的退休人员退休当年的费用,由原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拨给退休人员居住地点的县(市)、市辖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费用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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