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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4   阅读:

发文机关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发文日期1981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 根据今年三月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们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在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加"主管护师"职称(考核标准见 附件一略)。各地经认真准备后,即可据此评定"主管护师"。晋升中要注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能搞"照顾"晋升。

二、 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与其它部门技术人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教授相对应;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副教授相对应。以下职称依次类推(详见附件)。

三、 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原则,以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对不同岗位、从事不同工作(医疗和科研,中医和西医等)的技术人员,在坚持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要正确对待论文和著作。技术人员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在实际工作中解决了医疗和技术上的问题,做出了较大贡献,都应当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防止不看实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单以论文、著作来衡量和确定技术职称的作法。在外文的要求上,对中医(包括少数民族医)和县以下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目前可不作为必备条件。要注意纠正论资排辈、压抑人才的现象,使那些有真才实学、具备晋升条件的技术人员及时得到晋升。

四、 晋升工作要加强党的领导,征求群众意见,在学术考核和评定方面要尊重和依靠专家,充分发挥学术(考评)委员会的作用。

五、 对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和晋升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应及时向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提供情况,共同研究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条例的意见和措施,搞好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

各地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做好晋升工作,更好地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附:技术职称对应关系表-------------------------------------

系 列| 技 术 职 称 对 应 关 系

---|---------------------------------

卫 技|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管)医师 |医 师 |医 士

术|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 师 |药 士

人|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生 员|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

教 学|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人 员| | | | |

---|------------|--------|-----|-----

工 程| | | 助 理 |

技 术| 高级工程师 | 工 程 师 | | 技术员

人 员| | | 工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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