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资法规发〔1993〕15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总工会:
针对清产核资一期试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以下简称“工会资产”)清查登记出现的有关问题,现依据 《工会法》及国家有关政府规定,经共同协商,暂作如下规定,供清产核资扩大试点的企业单位试行。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使用的财产,属于企业提供的,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二、 由企业和工会组织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投资部分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三、 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单位中工会资产的情况登记,比照以上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