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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公安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外流港澳返回复职工作的知识分子所持港澳证件处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5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84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公境字36号

施行日期1984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84]公境字36号 1984年6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并科委(科技干部部门)、侨务办公室:

近年来,外流去港澳的一些知识分子要求返回复职工作。这些人多数已在港澳取得了居留资格,领取了香港、澳门的“身份证”、“回港证”以及广东省公安厅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他们在港澳大多还有亲属,需要去港澳探亲。鉴于去港澳名额限制,批准去港澳很难,且要排队等候,因此他们中的多数人要求保留港澳证件。但现行的户口管理规定,必须交销港澳证件,方能报进户口和正式复职工作。有的人因对我还有疑虑,怕交了证件,不能再去港澳,故回来后又返回港澳。为了争取外流港澳的有真才实学的知识分子和有用之才回来参加四化建设,对他们所持证件作如下处理:

一、 经中央和省级科技干部部门批准回来复职安排工作的外流港澳的中级以上知识分子(包括相当于这个水平的和具有专门技艺的人才),都可以保留他们所持的港澳当局发的“身份证”和“回港证”。

二、 上述人员所持的“港澳同胞回乡配证”则需上交当地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出具收据。他们如需要再去港澳时,不需等待和排队。可凭所在工作单位(县级以上)同意去港澳的准假证明以及收据,领回“回乡证”自行出境。

三、 对上述人员,户口登记机关,可凭批准机关(中央或省级科技干部部门)出具的复职和安排工作的证明并在验明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管回乡证收据后,给予落户,其原有港澳证件可不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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