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75年07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5〕104号
施行日期1975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75]104号 1975年7月16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队在运动中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干部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各单位对这批干部的安置,要过细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
附:
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队在运动中被
错误处理离队的干部有关问题的请示
(1975年6月19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由于林彪反党集团的干扰破坏,以及在执行政策上存在一些问题,对少数干部错误地作了离队处理。有的把属于人民内部问题定为敌我矛盾,作资遣监督劳动处理:有的被错误地撤职、降级后作复员处理;也有的因作了错误结论被处理离队。“九·一三”事件后,对这些干部的问题进行了复查甄别,重新作了结论。……对这些干部的安置问题,我们意见作如下处理:
一、 对已处理离队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收回部队。如个别特殊情况必须收回部队的,需经大军区一级党委批准。
二、 凡被错误处理离队的原营职(含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符合转业条件的,可改作转业处理;被错误地作资遣处理的原连职(含行政十九级)以下干部,改作复员,请地方革命委员会酌情安排工作。
三、 上述人员中,已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改为退休。
四、 上述干部,他们从离队至改办手续期间可计算军龄补发薪金,但仍收回其在原离队时领取的复员费或资遣费。已在地方安排工作的,还应扣除其在地方领取的工资部分。
五、 原系随军家属,因受干部问题牵连而回农村的,在干部改为转业、退休后,请各地公安机关准许他们随同干部到新的地区(城镇)落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