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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简化字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1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4年0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4年02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六四年一月七日报告收悉.同意你会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汉字简化方案”中所列的简化字,用作偏旁时,应同样简化;“汉字简化方案”的偏旁简化表中所列的偏旁,除了四个偏旁(纟、讠、钅、饣)外,其余偏旁独立成字时,也应同样简化.你会应将上述可以用作偏旁的简化字和可以独立成字的偏旁,分别作成字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执行.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字问题的请示

遵照总理的指示,为了修订简化字,我们从一九六二年九月开始,采取座谈、通信、访问等方式,组织了关于简化字问题的讨论和调查.其中包括政协召集的大小会议共九次,参加者三百余人;教师座谈会六次,参加者有中小学教师、工农业余教师和部队文化教员共一百余人;新闻出版界座谈会一次,参加者二十余人;中央一级机关负责干部座谈会一次,参加者十余人.经过通信方法,征集了各省、市宣传部、教育厅、局负责同志,各省、市教育界人士、语文教育专家、文字学家、书法家等的意见一百多份,其中包括上海市有关方面召集的两次大型座谈会的意见.此外,我们还访问了北京市的一部分工人、农民、商业工作者和教师,征求了他们的意见.在各方人士的意见中,教师根据多年教学经验所提供的意见,对我们帮助最大,在修订过程中曾经同他们反复商讨.经过反复研究和仔细推敲,最后拟具修订方案草案,送请总理审批.后因总理出国以前事忙,不及审批.

由于目前学校教科书及若干词典急待排印,各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都要求简化字有个明确规定,以免混乱,为此我们拟通知各有关方面,在修订方案未公布前,使用简化字仍以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公布的原方案为准,其中尚未推行的二十八个字,亦仍照原方案简化.但简化汉字中的类推部分,由于原方案交代不够明确,目前出版物上存在分歧混乱现象.例如“▲”已简化为“过”,但用“▲”作偏旁的“▲”字,一部分出版物已简化为“挝”,而另一部分出版物仍用“▲”.又如“▲”作偏旁已简化为“马”,但“▲”本字有的出版物作“马”,有的仍用“▲”.

在去年简化字修订过程中,我们确定了类推简化的原则:凡原方案所有已简化的汉字,用作偏旁时应同样简化;原方案偏旁简化表中所列偏旁,独立成字时也应同样简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尽量保持汉字原有的系统,便于繁简两体互相对照,因而也便于教学.一九六二年二月间,根据这个原则拟定的修仃方案草案初稿,曾送总理审核,总理批示“原则同意”.在前述简化字的广泛讨论过程中,这个原则得到大家的赞同,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而教师和出版界尤其迫切要求及早明确这个原则.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原则,许多汉字有不同写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教学上困难很大.据北京市小学教师反映,目前课本上“▲”已简化为“华”,但“河水▲▲地流”的“▲”仍用繁体,学生问教师,这个字为什么不简化,教师无法回答.由于今年秋季用的课本,二、三月间即将付印;中华书局的《辞海》,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现代汉语词典》,也都将付排,各方面都希望关于类推的原则及早确定.

这个问题经过各方面人士的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总理并已在原则上同意.为此,拟请国务院批准上述类推简化的原则,以便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拟定具体办法通知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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