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4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64]国秘字191号
施行日期1964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64]国秘字191号 1964年4月29日)
内务部、国家测绘总局:
1964年1月25日报告收悉。同意你们关于我国地图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线划法问题所提处理意见,即:对有争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线,采用习惯划法和与双方意见接近的实测线划法,作为地图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线的暂时的权宜划法,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以此作为解决行政区划界线问题的依据,并由国家测绘总局在出版地图时,通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以上意见只作为印刷内部使用的地图为妥。至于界线有争议之处,责成内务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函商解决,如久商不决,则应召开小型会议研究决定。